資訊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故發行公司應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供投資人作為決策依據。而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是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與亞太經合會(APEC)公司治理的原則之一,由市場力量驅使公司重視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公司應確保及時與真實的揭露公司所有的重大資訊,在企業定期公開之資訊中,財務報表通常係投資人或股東據以作出決策之重要工具,會計準則是財務報導的主要語言。

     資本市場之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擋之潮流,鑒於國內許多大型之上市(櫃)公司均已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於國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地規定;且考量國際間之商業交易日趨頻繁,國內企業設置海外子公司之情形亦漸普遍,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故為提升全球競爭力,我國應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國際發展狀況
一、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成立於1973年,設有7名委員,截至目前為止FASB已發布16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FAS)。 FASB之前身APB(1959~1973)共發布31號Opinion,CAP(1934~1959)共發布51號ARB公報。
    • 美國主要係採rule-based方式訂定會計準則,對於各項會計處理之適用條件及方法作鉅細靡遺地規範,以利外界遵循。由於過去美國會計準則最具權威性,許多國家會計準則均參酌美國會計準則訂定當地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1年成立於英國倫敦,其委員計有14名,分別來自9個國家,截至目前為止,IASB已發布8號IFRS公報。IASB之前身IASC發布41號IAS公報。
    • 國際會計準則主要係採principle-based方式訂定,不訂定細部之規定,允許使用會計專業判斷。
二、IOSCO 2000年建議
  • IOSCO於2000年建議其會員國允許跨國發行人在申請有價證券發行及上市時得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
  • 各會員國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已陸續推動將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三、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強制或允許採用IFRS:
國家 作法
歐盟 要求其境內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應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美國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業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訂定雙方接軌之合作案,分三階段採用:
1. 2007年11月宣布外國發行人可以使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
2. 2008年8月27日宣布允許符合一定條件之美國上市公司自 2009年12月15日後開始得自願採用IFRS。
3. 將於2011年決定是否上市公司於2014年開始採用IFRS。
加拿大 已對外宣布將於2011年全面改採IFRS。
日本 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共同宣布雙方準則互相接軌之協議,並發布截至2009年底之接軌工作時程。
中國大陸 大陸財政部已參酌IFRS發布38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依此編製財務報表。
韓國 宣布將自2011年起全面改採IFRS,目前刻正進行相關接軌工作。
香港 已採用IFRS。
新加坡 已採用IFRS。


 背景說明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已陸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FRS)研修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惟邇來國際會計準則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截至目前為止全球計有超過115個國家已要求或計劃要求當地企業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是以審酌國際發展趨勢,為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已成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採用方式
由會計基金會逐號翻譯國際會計準則(Taiwan-IFRSs)並經一定之覆核程序後發布,作為企業編製財務報告之依據。

 適用範圍及時程
一、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1. 應自2013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 自願提前適用:
    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2012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合併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二、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1. 應自2015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 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
三、 提前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Pre-disclosure):公司為因應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應訂定採用Taiwan -IFRS之計畫且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並依下列規定於採用前2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相關事項:
  1. 第一階段採用者:
    1. 應於2011年度、2012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等事項。
    2. 自願提前適用者:
      1. 應於2010年度及2011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等事項。
      2. 如於2011年以後始決定自願提前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自決定日後之2011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2. 第二階段採用者:比照上開方式於採用前2年開始辦理。
 工作計畫
一、翻譯國際會計準則並經一定之覆核程序後發布。
二、分析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三、配合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
四、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年度 工作計畫
2008 ● 成立推動我國採用IFRS專案小組。
2009 ~ 2011 ● 取得IFRS翻譯之授權。
● 完成IFRS之翻譯及覆核程序後發布。
● 分析採用IFRS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 研議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之修正。
● 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2012 ● 允許第一階段公司提前適用IFRS編製合併報表。
● 分析採用IFRS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 完成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之修正。
● 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2013 ● 要求第一階段公司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第二階段公司得提前適用IFRS。
● 持續追蹤公司採用IFRS之辦理情形及其影響。
2014 ● 持續追蹤公司採用IFRS之辦理情形及其影響。
2015 ● 要求第二階段公司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預計效益
一、 有效提高國內會計準則之制定效率及國際形象,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評比。
二、 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
三、 國內企業如欲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無須依國際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告,可降低相關籌資成本。
四、 全球採用單一會計準則,對於有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國內企業,可降低會計帳務之轉換成本,並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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